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及《陕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陕教规范〔2015〕11号)等相关法规,同时结合我校提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西安工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是我校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认真征集和督办提案是校教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校教代会代表在任职期间,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我校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向校教代会提出的,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学校有关部门处理的建议和方案。
第三条 提案工作必须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围绕我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办学目标,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促进学校的稳定与发展。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我校教代会设立的专门工作委员会,经校教代会选举产生,由具有代表资格的党政管理、教学、科研等人员组成。
提案工作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主任一名。提案工作委员会接受校教代会主席团领导,向校教代会负责。
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为常设机构,地点在校工会办公室,负责提案办理的日常工作。
(一)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和征集提案。
(二)对征集的提案审查立案,并向学校提出承办单位(部门)建议方案。
(三)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推动承办单位(部门)认真及时办理提案。
(四)向提案人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并征求对提案处理意见的反馈,根据需要,可组织提案人与承办单位(部门)进行沟通或座谈。
(五)在教代会召开时,向教代会报告提案的审查立案和办理情况等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六条 提案由我校教代会正式代表一人提出,2人以上(含2人)正式代表附议,由各代表团团长签字,并交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后立案办理。
第七条 提案的要求:
(一)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代表可以对涉及我校改革与发展全局的工作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三)符合学校实际且属于我校和本届教代会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四)所提事项具有较大的影响面;
(五)符合提案规范。
第八条 提案的格式:提案人在撰写提案时,须一事一案,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一)提案案名,即要求解决的问题题目;
(二)提案事由,即提案人应说明提出本案的原因、依据和情况分析,最好有可行性调查;
(三)建议或措施,即提案人应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措施。
第九条 提案征集时间。提案征集分为“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两个阶段征集。大会期间提案的征集时间一般在每年召开教代会前一个月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在其余时间征集的提案均作为“闭会期间”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与立案
第十条 代表所提提案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审查:
(一)各代表团团长对本代表团代表提出的提案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提案递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三)对不符合立案要求的提案,退回提案人重新修改后可以作为闭会期间提案重新提交。对有重要价值但不宜立案的提案,作为“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内容;
(二)不属于本校和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内容;
(三)不符合提案规范,一案多议、多案多议,缺乏可操作性;
(四)未经过充分调查、考证、案不符实的;
(五)为代表个人或他人解决的个别问题的;
(六)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已明确答复待办的事宜。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二条 承办。
(一)提案办理根据提案内容,分类归口办理。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立案情况及落实建议向学校党委会议汇报,并由会议确定提案落实工作的主管校级领导,以及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二)经主管校级领导审批的提案,由校办按公文程序办理。经承办部门签署落实意见、提案人签署反馈意见、主管校级领导核定后,转提案工作委员会。
(三)承办单位须在校办按公文程序办理后30个工作日内对提案给予书面答复。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在规定时间内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列入落实计划,创造条件逐渐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据实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协调与督办。提案办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部门)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和协办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商解决。单位(部门)负责人为提案办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反馈。提案承办单位(部门)要及时将提案处理结果及提案人的满意度情况反馈给提案工作委员会,以便提案工作委员会督促检查,进一步做好工作。
第十五条 提案办结。提案处理完毕后,提案办理结果和提案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将全部在工会网页上公布,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评议。
第十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提案的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向下一次教代会作提案工作报告。同时做好提案的整理、建档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